一、办证对象
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在本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
二、办证机关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办证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提交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
2、申请再生育的,提供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
四、办证程序
1、 生育第一孩的,当事人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再生育的初审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户籍在本省或婚嫁并常住在本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夫妻。
二、办证机关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办证材料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提交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
2、申请再生育的,提供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
四、办证程序
1、 生育第一孩的,当事人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再生育的初审机关,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