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本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条例》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周年的参保人员,可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总会计师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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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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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本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条例》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周年的参保人员,可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总会计师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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