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千纸鹤  纸鹤  花之蛇2  蜘蛛侠3  蜡笔小新
当前位置 : 主页>人文教育>办事指南>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暂住证)常识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9-03 点击: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凭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理中心申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请换领新证。申请换领时须提供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迁移证、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凭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时须提供户口簿、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

公民申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

公民确因办理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

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时限

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受理后 45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当场受理审核,由本人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领证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对公民申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应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公民自行前往所属制证中心(所)办理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制证中心(所)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

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1995〕873号)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5〕费字271号)规定: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应交制证工本费10元(厦门特区20元);补领证者交制证工本费20元(厦门特区40元);交加急制作居民身份证制证工本费75元。

办理《暂住证》

1、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管理范畴(设区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持身份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在登记暂住户口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当场办结。集体办理《暂住证》的3个工作日办结。

2、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5〕费字183号、闽价〔2002〕费128号文件规定精神,《暂住证》工本费为5元/证。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2002〕费249号文件规定精神,福州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工本费15元/卡。 
 
上一篇:户口办理常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