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备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原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若原驾驶证审验时间到期的需提供由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4、一寸白底彩照2张。
5、尽可能提供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转出业务的准确传真号码和业务民警,以便受理后及时传真《机动车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及联系业务。
二、注意事项:
1、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的信息正常及不具有累积记分超分、暂扣、被注销、吊销等情形,才能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驾驶人的信息内容与交验的驾驶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申请人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相关信息。
3、转入业务只需按要求提供必备材料,不需提供原籍机动车驾驶证的文字档案材料。
4、办理转入业务期间需收交原驾驶证原件。
5、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证,即办理转入业务;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证,即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
6、已在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车辆管理所领取驾驶证的,但在福州地区以外车辆管理所又领取准驾车型不同的驾驶证,可以办理驾驶证转入并同理办理不同准驾车型合并业务。
7、驾驶证转入业务原则上由本人办理,不委托代理。
三、受理程序:
1.在大厅发号机前排队取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联系电话栏中写上可联系到驾驶人的电话号码。
2、凭号码在大厅等候,待呼号器呼叫到指定窗口受理。
3、提交材料,由窗口经办人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的信息正常及不具有不能受理情形,收存材料受理转入业务,经领导审批后办理转入并核发新版机动车驾驶证。
4、受理后给申请人开具收据,即为受理办结,等待发证。
四、办结时限:
申请人在窗口受理办结起5个工作日后到10号窗口交缴制证费用,凭发票、身份证到12号窗口取证,若未取到证件可以凭受理收据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原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若原驾驶证审验时间到期的需提供由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4、一寸白底彩照2张。
5、尽可能提供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转出业务的准确传真号码和业务民警,以便受理后及时传真《机动车驾驶证转入信息反馈通知书》及联系业务。
二、注意事项:
1、经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的信息正常及不具有累积记分超分、暂扣、被注销、吊销等情形,才能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驾驶人的信息内容与交验的驾驶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申请人应当先到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相关信息。
3、转入业务只需按要求提供必备材料,不需提供原籍机动车驾驶证的文字档案材料。
4、办理转入业务期间需收交原驾驶证原件。
5、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证,即办理转入业务;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证,即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
6、已在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车辆管理所领取驾驶证的,但在福州地区以外车辆管理所又领取准驾车型不同的驾驶证,可以办理驾驶证转入并同理办理不同准驾车型合并业务。
7、驾驶证转入业务原则上由本人办理,不委托代理。
三、受理程序:
1.在大厅发号机前排队取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在联系电话栏中写上可联系到驾驶人的电话号码。
2、凭号码在大厅等候,待呼号器呼叫到指定窗口受理。
3、提交材料,由窗口经办人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的信息正常及不具有不能受理情形,收存材料受理转入业务,经领导审批后办理转入并核发新版机动车驾驶证。
4、受理后给申请人开具收据,即为受理办结,等待发证。
四、办结时限:
申请人在窗口受理办结起5个工作日后到10号窗口交缴制证费用,凭发票、身份证到12号窗口取证,若未取到证件可以凭受理收据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