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外国人收养福建省辖区内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收养登记。
二、服务内容
1、办理收养登记;
2、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3、咨询服务:解答收养当事人有关收养登记方面的问题。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儿童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以上的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五、审批机构
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福建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589988 63575784
六、登记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
邮编:350001
电话:0591?87676172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10月1日-5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